4月14日,央行對外公布《征信機構管理辦法》,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。
根據《辦法》規定,征信機構有以下五種情形的,央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,這具體包括:上一年度發生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;出現可能發生信息泄露征兆的;出現財務狀況異常或嚴重虧損的;被大量投訴的;央行認為需要重點監管的其他情形。
《辦法》規定,征信機構被列為重點監管對象的,央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酌情縮短征信機構報告征信業務開展情況、進行信用信息系統安全情況測評的周期,并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,督促征信機構整改。
3月15日起施行的《征信業管理條例》標志著我國征信業步入有法可依軌道。央行征信管理局局長王煜提出,下一步央行將制定實施包括《征信機構管理辦法》、個人及企業征信業務管理辦法在內的多項配套規定。